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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树人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

时间:2006-05-18   来源:    阅读:
 

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,将“三育人”落实到实处,充分发挥班主任作用,根据我校实际,制订本条例。

第一章    班主任的任职条件

    第一条: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关心爱护学生,以身作则,为人师表,热爱教育事业,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。

第二条:有一定的组织能力,能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,善于发现问题、解决问题。

第三条:具有大局意识、责任意识,熟悉学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,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。

第四条:原则上要求具有大专(含)以上学历。

第五条:符合上述条件的我校教师、行政、后勤(含后勤服务公司)人员均可担任班主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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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    班主任的聘任

第六条:班主任由各学院聘任,受学院领导,接受学生处等职能处室的业务指导,一次任期原则上应担任一届,未经学院同意,不得擅自离职。

第七条:1985年(含)后参加工作的、符合班主任任职条件的教职工,每五年须担任一届(三年)班主任工作,并以此作为晋升职称和评聘的基本条件。

第八条:原则上由一名班主任管理两个(含)以上班级。

第九条:学院也可聘用符合条件的校外人士担任班主任。

第十条:班主任解聘任决定由各学院自行下文,抄送学生处、人事处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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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    班主任的职责

第十一条:思想政治教育工作。要加强学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教育,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,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。新生班班主任尤其要抓好新生的入学教育,毕业班班主任则要做好学生在毕业环节期间的思想工作,配合学校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。

第十二条:班风建设工作。要指导班级学生深入开展“树优良学风,建文明校园”活动,按照学校、学院的要求,培育良好的班级学习风气以及良好的班级风气,认真做好“学情日记”工作,做好任课教师与学生间、学校(学院)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。

第十三条:班级管理工作。每个月至少指导班级召开一次班会,对所在班级学生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讲评。加强对后进生的转化工作,做好违纪学生的帮教工作。能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,通报其子女在校表现。

第十四条:学生考评工作。要指导学生开展综合记实考评及奖学金、先进学生等的评定工作。积极配合党组织做好学生党员的教育、监督工作,做好党外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推荐工作。

第十五条: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。要指导学生建立一支各方面素质过硬的班团干部班子。注意培养和选拔学生骨干,并为校院团委、学生会和各学生团体输送学生干部。关心指导班、团组织正常开展工作,每学期至少列席两次班委会、两次团支部的组织生活会。

第十六条:保证每月3次以上深入教室和寝室,找学生谈心,了解同学们的生活、学习情况,检查并督促班干部和寝室长抓好卫生、纪律等工作,造就一个良好的学习、生活环境。

第十七条:按照《浙江树人大学关于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预案》的要求,及时处理学生中的突发性事件,并做好善后工作。

第十八条:积极配合协助学院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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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    班主任的考核

第十九条:各学院须根据本条例第三章的要求,结合学院的工作实际制订《班主任考核细则》,并抄报学生处、人事处。

第二十条:班主任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及学期考核,月度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,学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称职及不称职,其中优秀比例不得超过35%。月度考核由所在学院实施,结果须每月抄报学生处、人事处;学期考核由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组织进行。

    第二十一条:每学年在两学期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班主任中,由学院推荐,学校审核,评选先进班主任。先进班主任推荐比例不超过25%

第二十二条:在每一届任期内获得过先进班主任称号的教职工,可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或评聘高一级职务。在任期内有一次学期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班主任者,取消班主任资格,并取消一次职称(职务)的晋升资格。

第五章    附则

第二十三条:班主任工作津贴核拨到学院,实行专款专用,每月经学生处审核后,由学院掌握发放。班主任工作津贴的发放应坚持管理效果与津贴相结合的原则,根据月度考核结果,拉开档次发放。

第二十四条:专职思政工作人员在任期内原则上可以不从事班主任工作,其思政工作年限可视同班主任任龄。

    第二十五条: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与执行,从20029月起实施,学校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作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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